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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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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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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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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和监视居住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26 09:52:15来源:贵阳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tsgls)

      网友:管制和监视居住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管制和监视居住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不一样,管制是一种刑罚种类,监视居住是案件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网友: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适用管制的条件: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实管制的这种判罚形式是非常轻的,因为当事人不需要入狱服刑,但是在实施管制的过程当中,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相对的受到限制。但管制、缓刑等这些判罚方法,都跟监视居住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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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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