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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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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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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发布时间:2024-01-22 09:37:51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pmsls)

        案例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情景案例]

              某学校将一幢正在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学生公寓卖给张某等 20 户居民,每委价为30万元。1年后,张某突然接到某学校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富的报批手续不合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某学校要将房屋收回。之后,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此现在实际价值为50 万元。

        请问:张某可要求某学校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涉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某学校的报批手续不合法,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张某与某学校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某学校违法报批立项存在错,其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张某相应的损失,赔偿数额要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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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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