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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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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0:18:26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pmsls)
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太仓律师李玉龙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束后才发现;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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