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金牌民事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拆迁安置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金牌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金牌民事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纠纷

        太仓律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12-22 11:18:41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pmsls)

        太仓律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同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剩余货款,/方起诉要求甲方赔偿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两个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甲、乙共同向同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金牌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wqgyjpmsls/index.php?id=43655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wqgyjpmsls/index.php?id=43655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民事起诉,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金牌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金牌民事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