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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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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2 10:56:15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pmsls)
太仓律师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者进行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包括:
(1)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承认、李更、放弃诉讼请求,装起反诉,申请执行等。
(2)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法律文书;
(3)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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