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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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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09:25:25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pmsls)
[情景案例]
孟某因生意周转急用钱,于是向万某借款 50 万元,并用自家价值 65 万元的房作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孟某不能按期还款,则抵押的房屋归万某所有。债务到期后,孟某无力还款。
请问:万某能直接获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约定到期若不能清偿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
本案中,某不能直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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