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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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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09:01:08来源:贵阳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pmsls)
民事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是否受到影响?受让人能否参加诉讼?
当事人可以将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这就是“当事人恒定”原则。如果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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