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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继承房产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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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继承房产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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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25 17:45:48来源:贵阳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cfcls)

        网友:房产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一、预售许可证及向法院起诉时段决定的效力

        答: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答: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答: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四、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么责任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五、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该怎么办

        答: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将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的权利应该如何维护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通过握法网小编以上的讲解大家应该知道买卖房屋时遇到房产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登陆握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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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继承房产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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