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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继承房产律师—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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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继承房产律师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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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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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烟台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10:27:54来源:贵阳继承房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jcfcls)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烟台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我其是某皮鞋厂的老板,该皮鞋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建厂房,崔某以自家。要件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 万元,但银行认为仅抵押别墅不能满足放贷要求,于是增其使我好友康某担任保证人。之后,因经营不善,崔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请问:莱银行应当如何实现债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债务人崔某以自己的别墅提供担保,银行应当首先就该别墅的担保实现债权,其次再追究保证人康某的担保责任。康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崔某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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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继承房产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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