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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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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8 11:18:36来源:贵阳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lwqgyccjcls)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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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财产继承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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