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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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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发布时间:2024-03-04 09:58:22来源: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zyjtsgls)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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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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