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李术朋律师
    18101370412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李术朋律师

      手机:18101370412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邮箱:18101370412@163.com

      Q Q:

      地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赔偿案中案,一波三折终化解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18101370412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9 09:54:44来源: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zyjtsgls)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 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5)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10137041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spbjzyjtsgls/index.php?id=43675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spbjzyjtsgls/index.php?id=43675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民事诉讼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否变更保全标的物?
    •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能否申请处分被保全的财产?烟台刑事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01370412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