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8101370412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邮箱:18101370412@163.com
Q Q: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24-01-08 11:13:00来源: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zyjtsgls)
婚后男方出资建立了一所民办学校,离婚时男方说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我该怎么办?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所有,并不属于出资人所有,所以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但是不代表出资人没有享有合理回报及财产性权益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因此,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配偶从办学中获得的合理回报。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10137041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spbjzyjtsgls/index.php?id=43666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