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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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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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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债务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1-08-17 14:45:07来源:北京债务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zwls)

        网友:离婚后债务如何划分?

        律师:离婚时,夫妻所欠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时债务如何分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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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债务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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