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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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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结婚彩礼钱是多少-法律有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1-08-06 15:49:53来源:北京知名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zmhyls)

        网友:请问结婚彩礼钱是多少-法律有规定吗?

        律师: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婚约取消,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虽然诉讼时,女方述称彩礼已经转化成结婚用品,但从普通离婚纠纷的处理来看,女方陪嫁一般是作为其婚前财产处理的,因此彩礼与陪嫁物品应互返。而陪嫁物品显然超过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为结婚这个目的所采购,婚约取消,女方亦有损耗,因此动员男方适当分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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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知名婚姻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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