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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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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02 10:21:44来源:北京企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qyls)

        网友:请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律师:清算是为了了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法律过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分配财产。

        法定分配顺序应当是: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仍有剩余财产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组织的产生。

        1、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2、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资产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清算公司资产不稳定状态显然使清算组无法制作清算方案,更无法对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对此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也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对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应作特殊的司法保护,即在清算期间凡是以清算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暂时中止受理、审理或执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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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企业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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