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北京企业律师—李术朋律师
    18101370412
    首页 律师介绍 公司并购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顾问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北京企业律师
      • 律师信息

      • 北京企业律师
        李术朋律师

        手机:18101370412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邮箱:18101370412@163.com

        Q Q:

        地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一下硬链接合并是什么
      • 请问个人收购和购买物品的区别
      • 提问募集设立是什么意思?
      • 请问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参与清算
      • 请问投资和收购有什么区别?
      • 个人申请破产去哪里申请?有什么解决办法?
      • 公司到什么程度要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 强制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 请问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限制?
      • 请问印花税定额税率为每件5元吗?
      18101370412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并购

        请问公司吸收合并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2 15:45:32来源:北京企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qyls)

        网友:请问公司吸收合并有什么规定?

        律师: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北京企业律师

        文章来源:北京企业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101370412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spbjqyls/index.php?id=29851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spbjqyls/index.php?id=29851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企业吸收合并协议的作用是什么?
      • 请问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北京企业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北京企业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01370412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