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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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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0:49:39来源:北京权威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qwhtls)
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为了使赔偿能够得到履行,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事先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证明自己有赔偿能力。但也并非所有诉讼保全都必须提供担保。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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