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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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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01-25 10:38:54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jtsgls)

        网友: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赔偿。

        网友: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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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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