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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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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09:54:50来源:北京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hyls)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行使?
张甲(女)和唐乙结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故离婚,女儿被判给唐乙抚养。但因唐乙对张甲仍心怀怨念,每次张甲欲探望女儿,都会被唐乙百般阻挠。唐乙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故唐乙的做法不合法。张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唐乙应该协助张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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