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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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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10:31:29来源:北京婚姻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hyls)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2021 年3月4日,妻子小吴和丈夫小龚因一顿饭大吵了一架一人谁也不让着谁,执意要离婚,第二天便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二人却被告知 30 日后才能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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