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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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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术朋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债权部执行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专业(公司法方向)研究生,主要业务方向为企业/家庭法律顾问业务。具体范围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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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5-03-07 10:28:19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lspbjgqjfls)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益处

        ①、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

        ②、享受税收优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③、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④、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纳入更多的投资者,对投资者之间进行互补作用,能够聚集更多人为企业运营出谋划策。

        ⑤、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独有优势,就是负无线责任,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但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也会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回。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议前的约束,后期很难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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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律师:李术朋【北京-北京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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