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拉萨律师咨询—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拉萨律师咨询
      • 律师信息

      • 拉萨律师咨询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纠纷

        太仓律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12-22 11:18:41来源:拉萨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lslszx)

        太仓律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同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剩余货款,/方起诉要求甲方赔偿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两个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甲、乙共同向同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拉萨律师咨询

        文章来源:拉萨律师咨询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lslszx/index.php?id=43655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lslszx/index.php?id=43655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民事起诉,应当如何处理?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拉萨律师咨询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拉萨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