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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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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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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15 16:20:35来源:烟台律师(https://www.00086.net/lchytls)

          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下面和握法网小编一起看看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详细内容吧。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限度如何确定?

          新刑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是以暴力手段进行防卫,首先是双方力量和打斗能力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实力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此外,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格斗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许还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打击的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的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比如一个平时从没打过架的老实人被强壮的歹徒抢劫并持铁棍殴打,他低头闭眼随抓了个不知道什么东西往歹徒身上乱捅,结果捅死了歹徒,而他抓的是一截带斜口的钢管。当时的情形如果他不用这根钢管,他根本无法达到制止歹徒犯罪行为的目的,而且他当时处于惊吓之中,只知道闭眼乱刺,没有能力及时观察歹徒是否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所以虽然他刺死了歹徒,但他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

          2、防卫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对限度的认定也会考虑环境因素。

          首先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刺激明显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致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有时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就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这个地点一般是犯罪分子精心选择的,偏僻人少,进行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而且侵害对象不容易逃脱。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防卫环境显然非常恶劣。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比如在一条狭窄的小巷子里你被人拦路抢劫,两头还有同伙堵路,这种情况下你想跑,如果不迅速打倒堵路的歹徒,你就会陷入被几个歹徒围攻的危险局面,这种时候环境逼得你下重手,可能会导致堵路歹徒的伤亡,但因为是不利环境下保护自己安全的必须行为,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

          比如同样是抢劫,一个是从正面先堵住你,张嘴向你要点钱花,不给再进行武力威胁;另一个是突然从后面勒住你脖子往墙角拖,后者对防卫者的精神刺激明显要大得多,也必然会影响到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根本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全力反抗歹徒的侵害,往往导致较重的防卫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在敌众我寡或者歹徒实力明显强于我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或者已经被打得抬不起头,根本无法观察歹徒,防卫动作只能凭本能实施,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就象前面举的例子,那个老实人已经被强壮的歹徒打得抬不起头了,他抓钢管捅歹徒完全是一个本能行为,甚至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拿的什么,所以虽然刺死歹徒也不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比如你被几个持械歹徒围攻,完全无法判断对方的动作,只是凭本能死拼,在打斗突围时致歹徒伤亡,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限度。因为当时你根本无法选择和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6、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特殊防卫权,也有人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者"绝对防卫权";而紧急避险却没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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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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