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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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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9 10:22:53来源:烟台律师(https://www.00086.net/lchytls)
案情简介
陈某受诸暨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骆某雇用,在该公司从事布娃娃玩具制作工作。2022年某一天,陈某与本厂其他职工在装卸货物时,不慎被负责人骆某所推的装货小车撞到,陈某向后跌倒,造成后脑等部位受伤。骆某马上送陈某前往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5000元,其中1735元医药费由陈某自己的医保报销,其余3265元医药费由骆某垫付。陈某经治疗后基本康复。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公司负责人骆某与伤者陈某私下协商赔偿金额问题。骆某的意思是陈某医保报销的1735元医药费,由他支付现金或转账给陈某作为赔偿,而陈某要求骆某依照实际医药费5000元再加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500元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共识,于是伤者陈某向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陈某的求助后,立即受理并及时与诸暨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骆某取得联系,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然后客观地分析案情,明确双方责任。陈某向调解员反映,自己受伤后部分治疗费用是由自己的医保报销的,要求骆某依照实际产生的治疗费用再加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共计 5500 元赔付给自己。骆某听完陈某的诉求后,表示自己已经承担医保报销后的余款,现在同意支付给陈某医保报销的费用并适当补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共计3500元。在现场、双方为赔偿问题还起了激烈争执。面对不利局面,调员没有急于表态、而是依据双方的诉求,分别对双方当事人网明劳动关系,并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向骆某说明陈某是在工作中被骆某的装货小车撞到受伤的,公司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任。同时,调解员又向伤者陈某讲清,这次受伤并不是骆某故意为之,而是一次意外,并规劝伤者陈某也应做出让步与谅解。
在调解员入情入理的规劝下,双方当事人都渐渐明确了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尽快解决纠纷,达到和谐相处、案结事了的目的,公司负责人骆某表示愿意在承担陈某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基础上再补偿相应的误工费、陪护费、损失等。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规劝,受害人陈某也表示可以做出让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员提出折中建议,除陈某医保报销的医药费外,由公司方再一次补偿陈某误工费、陪护费、继续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调解员的建议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公司方提出新的要求,等这起意外致伤赔偿纠纷了结后,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公司方的诉求受害人陈某也表示同意补偿款 4500 元于调解之日当场兑现,调解工作顺利完成。
案例点评
说服教育是调解工作中应贯彻始终的方法。调解员将相关法律内容、利害关系条分缕析、解释清楚,并不断强调以和为贵的结案思想,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向。在本案中,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查清事实,认定责任。陈某在工作期间被骆某碰撞后受伤是事实,因此提出赔偿要求是合情合理的:骆某应该对陈某的损失负责。同时,陈某应考虑到骆某的行为并非故意,做出适当的让步与谅解。调解工作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强迫、草率地调解。经过调解员的细致疏导,入情入理的规劝,最终双方当事人都做出了让步,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