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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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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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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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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能否随意查封冻结财产?

        发布时间:2021-07-23 14:07:37来源:烟台律师(https://www.00086.net/lchytls)

        网友:请问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能否随意查封冻结财产?

        律师: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对于涉案的资产是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避免受害人的进一步损失。但是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动用该权限。

        破产财产能刑事查封吗:

        不能。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法律规定,禁止其他债权人对已查封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禁止重复查封,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限,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物再采取重复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对正在实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

        此外,当债务人破产时,查封质权应当与对待提前清偿以及事前没有提供而事后提供的担保物权一样,予以撤销。因此,查封质权是优先主义立法体现在执行中的优先权,它只是一种程序上的优先权,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挥作用,在破产时就应当丧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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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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