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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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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16:16:43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lch_ytlszx)
老年人可以指定非近亲属为监护人吗?
[情景案例]
杨大爷今年82 岁,由于早年离异,虽然有个亲生儿子但从不联系,唯一的亲妹妹也早已断绝往来。由于年纪大了,杨大爷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生病住院,只能靠居委会和邻居赵阿姨来照顾。为能安享晚年,杨大爷想要委托赵阿姨作自己的监护人,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时照顾自己。赵阿姨也同意照料杨大爷的晚年生活。
请问:杨大爷可以委托赵阿姨当自己的监护人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规定是《民法典》新设的意定监督制度,该制度充分尊重了老年人对于自己事务未雨绸缪进行管理的意愿更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
本案中,杨大爷可以与赵阿姨签订书面协议,以确定赵阿姨为自己的监护人。赵阿姨在杨大爷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就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需要说明的是,在签订书面协议前,赵阿姨可以与杨大爷约定是否需要支付报酬及具体的支付方式。此外,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杨大爷也可以确定监护监督人,以监督赵阿姨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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