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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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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10:31:29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lch_ytlszx)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2021 年3月4日,妻子小吴和丈夫小龚因一顿饭大吵了一架一人谁也不让着谁,执意要离婚,第二天便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二人却被告知 30 日后才能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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