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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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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116953527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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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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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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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多长时间?

        发布时间:2021-07-23 13:44:58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lch_ytlszx)

        网友:请问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多长时间?

        律师: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书籍、电影、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

        “利用互联网、流动通讯终端机及电台处理、制作、复制、发布、售卖及传播淫亵电子资讯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使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的利润、复制、出版、销售、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在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刑法第363条的规定,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利润或传播淫秽物品:

        (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部的;

        (二)制作、复制、发布、销售、传播淫秽音像制品100多个的;

        (四)制作、复制、发布、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超过1万次的;

        (五)注册、注册、发布、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人数超过100人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费用;

        (七)数量或金额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但已达到两项以上规定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进行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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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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