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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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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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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何判断和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发布时间:2021-07-23 14:12:20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lch_ytlszx)

        网友:请问如何判断和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律师:所谓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结果加重犯的情形,由于对结果加重犯需要适用升格的法定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成立基本犯罪是一个罪名,成立结果加重犯是另外一个罪名。以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为例,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故意伤害致死罪一个独立的罪名,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两个独立的罪名。而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数判断的问题。但是,结果加重犯又和罪数理论相关联,因为当行为发生更严重结果却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就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数罪。我们把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拆开来看,其中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单纯的认定为两个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通常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过失致人死亡通常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数罪并罚的话,最高刑是十七年,但是法律把这种情形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以后,法定最高刑则提高到了死刑。因此,我们对结果加重犯一定要严格认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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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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