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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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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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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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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3 14:35:48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lch_ytlszx)

        网友:请问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指什么?

        律师:有期徒刑是一种缓刑。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缓刑是指被判处的刑罚在一段时间内不执行。如果履行期间良好,则不执行判决。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满三年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表现适用缓刑的,可以执行缓刑,不再危害社会。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五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自原判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配合对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进行侦查。

        刑法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情形的,不执行缓刑考验的原判,不予公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或者在宣判前发现有其他未被判处的犯罪。缓刑应当撤销。决定执行刑罚。已经考验考验的犯罪分子,在考验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考验考验的,应当撤销考验考验,重新判处刑罚。

        本法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情形的,缓刑期满。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对犯罪前、后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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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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