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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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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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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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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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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广告罪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8-18 16:14:45来源:烟台律师咨询(https://www.00086.net/lch_ytlszx)

        网友:虚假广告罪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

        1、法院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立案的管辖权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认定虚假广告罪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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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咨询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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