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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0-09 11:06:08来源:昆明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kmjpmsls)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邻里之间经常会因为各种鸡皮蒜毛的事情产生纠纷,这是极其不好的现象。那么,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由握法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的相邻关系规定有如下这些: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而《物权法》中则明确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以上是由握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知识,邻里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断的恶化最后甚至严重到伴随肢体冲突,如果实在是不能解决相邻关系的纠纷那么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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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昆明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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