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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10:14:22来源:开封劳动仲裁律师(https://www.00086.net/kfldzcls)
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承超什么责任?黄石著名律师
某教育局局长不履行职责,导致多名女童失学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后上级部门经检查发现,该教育局局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六大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某教育局局长侵害了这些女童的受教育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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