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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在校期间监护人是谁?

        发布时间:2025-04-14 09:11:51来源:开封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kfjpmsls)

        一、学生在校期间监护人是谁?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学校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监护人

        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学生就是属于未成年人,不管是任何的地方自己的监护人永远是属于自己的父母,这个不会因任保情况而进行改变,所以,作为监护人不要因孩子在学校就失去了监护的义务,这要的做法是不对的,自己的责任就要自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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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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