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酒泉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拘留 刑事犯罪 诉讼仲裁法规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酒泉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酒泉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行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强奸幼女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请问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 请问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 请问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 请问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仲裁法规

        请问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时间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1-08-20 10:44:48来源:酒泉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jqxsls)

        网友:请问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时间是多久?

        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据此,在没有权利人申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酒泉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酒泉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qxsls/index.php?id=29238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qxsls/index.php?id=29238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 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审限还有哪些规定?: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酒泉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酒泉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