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酒泉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拘留 刑事犯罪 诉讼仲裁法规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酒泉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酒泉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行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强奸幼女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请问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 请问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 请问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 请问看守所是什么机关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拘留

        法律规定有口供无证据能批捕吗?

        发布时间:2022-12-19 13:46:52来源:酒泉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jqxsls)

        一、法律规定有口供无证据能批捕吗?

        不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内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证据这方面的审查是非常的严格的,不管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最终的审理判决阶段,以及前期的申请强制措施的阶段,都是需要有证据,但是不能够仅仅有口供。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酒泉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酒泉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qxsls/index.php?id=27678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qxsls/index.php?id=27678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对罪犯实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多久到法院?: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酒泉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酒泉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