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宁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自诉 刑事缓刑 刑事会见 刑事合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宁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宁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 请问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 请问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 刑事自诉案件举证规定责任由谁来承担?
      • 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 什么是刑事自诉?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 请问刑事自诉状的格式
      • 刑事自诉的起诉条件
      • 刑事自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法院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发布时间:2023-01-10 13:56:43来源:济宁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jnxslsi)

        一、刑事自诉案件法院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一)立案审查

        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案件审理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二、哪些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自诉案件就是由自己提起的案件来进行起诉;对于在处理的时候也需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但对于自诉案件最主要的就是要有证据,谁起诉就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自己的要求。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宁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宁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nxslsi/index.php?id=25902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jnxslsi/index.php?id=25902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由谁审查?
      • 什么样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宁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宁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