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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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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3:55:19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母亲与外祖母先后过世,她们都没有留下遗嘱,她们的遗产如何分割?
如果当事人父母只生育当事人这一个子女,当事人母亲去世时,外祖母可作为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当事人和当事人母亲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当事人的外祖父、当事人的父亲)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当事人外祖母去世时,由于母亲先于外祖母去世,则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代位继承。本应由母亲继承外祖母的份额,可直接由当事人继承,因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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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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