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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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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3:42:12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公租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因此,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来说,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因此法院一般是不予处理的。但考虑到家庭其他成员通常会一同居住,公租房使用也涉及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所以,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协商后变更承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公租房已经越来越呈现出私有化的性质,尤其是承租人可根据房改房政策以较低的价格将公租房转为私产,或者通过拆迁将公租房转化为拆迁利益进而转化为私产。为了解决公租房继承的问题,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例如天津市允许继承人办理变更承租人的过户手续,而沈阳市、上海市也明确公租房的使用权可作为遗产继承。但现实的问题是,政策规定只允许一人申请过户,即需要继承人内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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