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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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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09:47:00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案例解析:遇到价格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处理?
[情案例)
2021年10 月,甲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砂糖橘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于 12 月向陈某采购1万斤砂糖橘,由甲公司到陈某种植基地提货,价格按市价计算。10 月砂糖橘在陈某所在地的市场收购价格为 2 元/斤,但 12 月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元斤。之后,双方对于砂糖橘的收购价格产生争议。
请问:砂糖橘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明确的,如果有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情形,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按照市价来计算砂糖橘的价格,但对何地何时的市价并未做明确约定,这属于价格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双方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价格:(1)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格。(3)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价格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即按 10 月的价格来计算。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约定甲公司到陈某种植基地提货,故合同履行地为陈某所在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青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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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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