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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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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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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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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可向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2 09:24:14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可向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铜矿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铁矿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5000 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 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如果违反报批义务,应当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后悔了于是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报批义务。

             请问: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待批准生效合同,在获得批准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在获得批准后,合同生效。

               本案中,铜矿转让合同属于待批准生效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报批义务,由于甲公司违反报批义务,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乙公司只诉请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报批义务,法院应判决甲公司履行报批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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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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