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09 10:32:55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季某有一部用了5 年的苹果二手笔记本,在一次饭局中,其与章某达成口头买[情景案例]合同,约定:季某将笔记本卖给章某,价款为 2000 元。次日,章某去季某家取笔记太因季某的表弟愿意出 2800 元购买,因此季某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为由反悔请问:季某与章某口头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此可见,以合同形式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季某与章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虽然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却是成立并4效的。需要提醒的是,尽管法律承认口头合同,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当事人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jnht926310com/index.php?id=43667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