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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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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07:57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10日,龚某因急需用钱,向庞某借款 10 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分息。在庞某的要求下,龚某将一幅价值20 万元的字画质押给庞某。2021车5月日,由于庞某出门时忘记锁门,字画在家中被盗。
请问:对于字画的灭失,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本案中,因庞某保管不善致使字画被盗,庞某应当承担字画灭失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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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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