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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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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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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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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我的父母出首付购房,并偿还了部分贷款该房产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4-01-05 09:27:32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婚后我的父母出首付购房,并偿还了部分贷款该房产离婚时怎么分?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及偿还贷款部分出资的,首先看对出资的性质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看出资的父母是否明确表示出资是对自己子女-方的赠与,如果通过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父母的出资属于己方子女个人所有,对应的房产份额也属于子女个人所有,离婚的时候按照双方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出资的父母没有明示出资系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的时候分割原则为各二分之一法官可以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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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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