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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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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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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4 09:34:34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我们要离婚了,我发现对方把我们婚后购买的房产卖掉了,我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配偶一方能否追回被出售的房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购买房产的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和房产已经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无法追回房产,如果房产的购买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在无法要回房屋的情况下如果配偶一方因对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遭受损失,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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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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