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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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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0:47:57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第 2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第 7 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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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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