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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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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0:34:17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被告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通常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答辩期间届满,般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如原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后,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以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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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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