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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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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38:48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财产吗?
[情景案例]
李某向武某借款 3000元,用自己一台价值 8000 元的数码相机作为质押。在借款期间,武某未经李某同意,经常使用李某的数码相机,并在一次拍照过程中不小心将该相机掉坏。
请问:李某可以要求武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对于未经出质人同意并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又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质权人武某未经出质人李某许可擅自使用数码相机并造成数码相机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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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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