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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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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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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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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上新盖的建筑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1 10:35:18来源:济南合同律师_济南商务合同律师_济南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jnht926310com)

        土地上新盖的建筑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300 万元,甲公司以自己拥有的 2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公司在此土地上新建一幢五层高的厂房。贷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乙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厂房,并就所有价款优先受偿。

        请问:乙银行对甲公司新盖的厂房有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对甲公司土地上新盖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但乙银行行使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将房屋与土地一并拍卖,就拍卖获得的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另一部分为拍卖土地上新建的厂房的价款。其中,乙银行可以就拍卖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就拍卖厂房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说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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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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